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是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房地产计税价格评估管理和评估人员执业操守
除了统一的评估执业道德要求外,计税价格评估对评估师的道德规范应该有以下特殊要求。
1、广义的客观、公平、公正。
其他类型的价格评估主要是在委托人和被评估房地产产权相关人等有限数量的主体之间保持客观、公平、公正,相对容易做到。但是,计税价格评估往往是在社会不特定人群之间保持客观、公平和公正,真正做到难度更大。
2、保守国家秘密原则。
计税价格评估在很大程度上是带有公务性质的行为,在公务过程中,有可能接触到大量的国家机密。因此,保守国家机密,应当成为计税价格评估人员的一项特定要求。
3、维护国家利益原则。
其他各类评估的当事人一般都是高度人格化的主体,能通过积极、主动的行为去维护自身利益。但是在计税价格评估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是非人格化的主体,在维护利益方面往往是消极的被动的,需要评估师主动增强国家利益观念,寻求纳税人和国家之间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4、职业能力胜任的原则。
由于房地产计税价格评估专业性较强,需要具备宏观经济、房地产市场、评估、公共财政和税收方面的知识,并非每个注册评估师都能够胜任。因此要求评估人员一是要不断加强后续教育,提高业务能力;二是要求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与税收征收机关,逐步建立计税价格评估业务的资格认证制度,从制度上保证评估质量;三是接受委托的评估师在接受委托之前要做专业知识和执业经历如实申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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