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发票使用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和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开普通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使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软件为从事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并征收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及受托方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辖区范围,明确专人管理,负责催报催缴、发票的领用与验旧缴销、监督代开等工作
第二章税务机关的职责
第四条长沙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推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协调。
第五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基层局”)应根据市局的统一安排,在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见附件1)。受托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委托代征单位条件;
(二)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领购、开具、缴验发票;
(四)具备安全保管发票的条件。
第六条受托方代开网点的设置由市局确定,各基层局应对各代开网点严格把关,如发生相关票证和税款的安全问题,应责成受托方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及《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第七条各基层局推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工作后,应及时在委托代开发票平台的国税端相应管理模块中对“受托单位及发票代开网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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