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据中如何认定视听资料的效力
时间:2023-04-14 10:22:28 3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在证据中如何认定视听资料的效力?

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首先,可以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这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他人住处私自安装窃听装置,这种方法侵犯了他人隐私空间和安全感,为违法采证;而物业公司在管辖小区的出、入口,楼道内安装摄像仪,是在相对开放的公共场所进行的,其合法性不受影响。其次,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银行安装探头、监控装置,其安装目的是为了清楚反映工作人员与顾客之间钱物的交接是否有误,为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留下线索,维护金融安全,是合法的。再次,可从该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新闻媒体往往利用偷拍、偷录的资料对黑幕曝光,不仅满足了大众的知情权,而且通过这一方法对社会阴暗面进行揭露、批评。这种视听资料用于正当目的,是可以作为合法证据的。如果用于要挟被偷拍、偷录对象,则另当别论。

2、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有的认为录音中的声音并不是自己的;有的认为视听资料经过了高科技修改删除,声音、图像与事实不一致;还有的认为,虽然画面和声音真实,但是自己当时并不知道对方在录音录像,自己是在受到对方的诱导下随便说说的,自己的表达模糊,不能用于定案。对于种种情况,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存有异议时,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人如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3、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小。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此就全部否认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而是需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正义。在视听资料为单一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提示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如证人证言等。

二、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是什么?

1、视听资料与书证。

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区别在于,首先,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但是,并不能否认的是视听资料中也有以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内容,但绝不是单纯的用文字和符号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次,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书证则无可比拟。

2、视听资料与物证。

物证是以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是以资料中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虽然,都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但作为独立的一种证据,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物证是以自己外部的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也能反映物的外部形状、规格、质量、特征,但却是以科技手段为载体的再现。

三、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怎么样的?

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应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大类。

录音录像资料,是指用现代科技的手段将声音、图像如实的加以记录,通过该记录的重放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电脑储存资料是指通过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和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视监视资料是指对特定人或物通过电视监视手段所获得的图象和声音,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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