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一、公司没有偿还能力怎么办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重整。债务人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二、最高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的主体是谁?
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非国有企业法人。同时,根据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不能直接适用新的破产法,其属于破产清算的,可参照适用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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