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登记申请
类似于房屋产权登记,进行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也要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②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③抵押合同;④《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⑤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⑥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⑦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申请
当事人提交房屋产权抵押的申请后,登记机关要对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进行审查。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三、审核
审核分为两个环节,首先是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然后审查相关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具体如下: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①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②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③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⑤权属有争议的;⑥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登记机关基于以上原因驳回当事人的登记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①身份证明;②《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③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④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登记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四、房屋产权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五、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六、立卷归档
发放证件以后,登记机关应当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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