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否应承担租赁车辆事故责任
时间:2023-10-06 16:31:03 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承租人是否应承担租赁车辆事故责任

需要分以下三种情形:

1.出租人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承租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2.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出租人因疏忽大意在出租车辆时未向承租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承租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出租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期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期限为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租赁车辆起火灭失承租人是否应担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既然承租了租赁物并实际占用并控制,就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因为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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