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旗县民政部门。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三)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四)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五)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二)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四)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五)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六)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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