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是教育者,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特别要厚爱学困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因难的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去教育、影响学生。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停课或采用冷善冷语实施心罚等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1.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虽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除必须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书面写出检讨,取消本学期或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学期考核奖降级处理。必要时须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公开检查。
2.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对当事人取消学期考核奖,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有关费用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
4.对个别屡教屡犯者,除批评教育外,必须从严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罚直至停聘。
三、以上规定由各年级、学生处负责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由学生处会同有关年级组及时处理。并报校长办公室,按规定予以处理。若要求不严,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力,追究有关年级组长和学生处负责人的责任。
四、规定的解释权在校长办公室。
附:对学生停课审批权限的规定:对违纪学生的教育处理,原则上课后进行,确须停课者,必须办理报批手续,半天以上一天以内(含半天)由年级组长审批,报学生处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学生处审批;三天以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附:教师十条禁用语
1、“你为什么这么没用。”
2、“你简直无可救药。”
3、“你再这样调皮,我就要请家长。”
4、“你怎么这么笨。”
5、“你再不努力学习,就考不上好中学(大学),将来就没有什么出息。”
6、“你这样总是全班最后一名(或者倒数几名),对得起你的父母吗?”
7、“全班同学不要向他(她)那样。”
8、“某某同学是我们班最好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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