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权与改编权的共同点是都涉及对原作品作不同程度的改动,但两者的内涵却是大相径庭,其区别在于:
1、权利性质不同。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而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客体不同。修改权的作品类型不受限制;而改编权客体受限制。
3、权利行使方式不同。修改权和改编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他人行使;修改权还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但不同于转让。
4、对于权利的限制不同。修改权中包括合理限制;改编权则没有。
5、保护期不同。修改权不受保护期限制;改编权则有期限。
此外,修改权只能属于作者或版权人,改编权可以是被作者或版权人所授权的人。
一、作品改编权的认定
改编,就是改变现有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因此,改编是一种创作方式。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改编成戏剧,改编成连环画等;反之亦然。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组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一种系列权,每一种改编方式,都会产生一项子权利。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是一项子权利;小说之著作权人同时还可以许可他人将其小说改编成戏剧作品,改编成连环画等。
改编是对现有作品的改变,那么,改编者对现有作品所改变的究竟是什么: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还是作品的综合理念,还是两者都进行了改变?这是著作权理论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实际上,改编者对现有作品所作的改变,首先,是作品构成要素的改变,如将文字改变为图像,将此文字改变为彼文字、此图像改变为彼图像等;其次,是构成要素结合规律、规则或顺序的改变,如将小说改编为戏剧等;最后,可能涉及少数内容的改变,这主要是由作品构成要素的改变引起的必然结果。如在小说中,作者可以通过文字的运用,将作者所要表达的观点、情感等,进行很细腻的描述,但在电影中,导演、摄影师利用图像构成要素,无论如何也难以达到文字所表达的程度。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导演、制片人对原作的内容作适当改变。但是,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改编者都不能对原作所表达的综合理念作过大的改变,否则可能会破坏作品的完整性,构成对著作权人之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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