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编权介绍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
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二、改编权法规
作为著作财产权的重要内容,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三、改编权许可使用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23条之规定改编权许可使用必须同被许可人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合同,着作权人和使用人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着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因版权保护,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以下各项:
(一)改编权许可使用的的权利种类,即专有改编权还是非专有改编权。在许可合同中权利种类必须明确,否则,根据我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3条之规定,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改编权的,改编者仅取得非专有改编权。
(二)改编权许可使用的形式。即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改编为何种形式的作品。
(三)改编权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许可合同中规定改编权的地域范围,目的在于使着作权人能够控制其作品的流转,监督被许可人依合同或法律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对期限的规定,目的在于督促改编权使用人及时使用作品,加快作品的传播和流转,并防止专有改编权人垄断使用改编权。
(四)付款标准和办法。关于付款标准,既可依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也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着作权人为充分体现其智力作品的价值,应提倡双方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约定报酬标准,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拍卖改编权使用许可的形式确定付酬标准。关于付酬办法,应借鉴国际作法,逐步采取版税制,保证着作权人获得其创作作品的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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