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女士向市二中院《袁月全信箱》来信咨询:
我父亲已过世多年,留下我母亲及两子一女。我的弟弟是精神残疾,一直由我母亲担任他的监护人。但母亲年纪渐大,我们不知道母亲去世后我弟弟的监护人应该怎样变更,如果变更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怎样解决?
王女士: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被监护人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同意,也可以成为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若你母亲去世,你的弟弟没有配偶且无成年子女,那么他的监护人应当在你和你哥哥之间产生,你和你哥哥可以协商确定你们中的任何一人作为你弟弟的监护人。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可由你弟弟住所地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你们兄妹之间进行指定;如果你们对居委会的指定有异议,可以向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由法院作最后裁决。被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如果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要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还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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