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使经济困难群体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措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均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所以,低保户和和特困供养人员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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