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存在的问题:
(1)“高征低扣”、“有征无扣”等导致增值税链条脱节和税负转移;
(2)加重一般纳税人负担和阻碍小规模纳税人发展同时并存;
(3)税款抵扣范围不规范;
(4)影响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对策:(1)拓展增值税征收范围,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2)确定科学、简化的增值税税率机制;(3)实行消费型增值税;(4)实行凭票同率抵扣的方法。
增值税制改革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核心。改革后的增值税制基本上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力地保证了财政收入,增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但在其抵扣机制上仍有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高征低扣”、“有征无扣”等导致增值税链条脱节和税负转移
增值税的征税方式从原理上说是链条式的,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征税或扣税不足,就会导致抵扣机制的脱节,税负就会在不同环节间发生转移。从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实施情况看,抵扣链条脱节和税负转移现象主要表现在:
1.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要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得不到税款抵扣,要么只能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6%或4%的进项税额。这类一般纳税人即使在所经营产品(或商品)无增值的情况下,也必须按不含税价计算17%或13%的销项税额,而其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有6%或4%,这样,增值税链条以前环节的税负有11%或13%转由本环节负担(销项税额以17%的税率计算,下同)。
2.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的农产品,按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外购、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进项税额,收购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收购支付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同样,这类一般纳税人在所销售货物无增值的情况下,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是不含增值税买价或收购支付金额的11.11%[=10÷(100-10)]、不含税运输费用的7.53%[=7÷(100-7)],增值税链条以前环节的税负有5.89%或9.47%转由本环节负担。
3.一般纳税人购进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低税率货物进行生产经营,可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在该一般纳税人所生产经营货物应当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下,以前环节的税负仍有4%转由本环节负担了。
上述“高征低扣”、“有征无扣”等情形导致的增值税税负转移可用下表概括,其中“税负转移”栏即是以前环节的税负转由本环节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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