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我国首例房屋买卖纠纷双倍赔偿案件审理终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在双倍赔偿问题上,学术界意见也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结论出入较大。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房屋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的规定,商品房纠纷受害者可依其规定的适用双倍赔偿的范围请求索赔。
该《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有五种情况可以适用双倍赔偿: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此外,关于建筑面积方面,该《解释》还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若误差比超过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超过3%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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