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六种情形下,有权要求承担已付房价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注意三点:
1。消费者骗购商品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得要求双倍惩罚性赔偿;
购买商品房的双重惩罚性赔偿,分三个阶段、六种情形,共三条规定:
1。合同订立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房价和价款:赔偿(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通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合同订立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解除或者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2(1)(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的;(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人或者房屋拆迁补偿的事实。三。交付阶段:《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不予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补足,面积误差率大于3%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属于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出卖人应当将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部分的房价及利息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率大于3%部分的房价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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