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王先生正式向公司辞职,但只是口头辞职,没有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由于担心不恰当,公司出具了“辞职确认书”供王先生签字确认,但“辞职确认书”仅包含“辞职人:王先生”、“辞职时间:2008年某月某日”、“辞职交接手续”等内容,公司为他签发了辞职证书。此后不久,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因此,他要求公司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裁决认为,双方应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索赔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另一方的索赔,否则将产生不良后果。现王先生已提供公司出具的辞职证明,证明公司已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承认这一点,但公司提供的“辞职确认书”虽然由王先生签字确认,但不包含“辞职”的原因,因此无法确定王先生是否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承认王先生辞职的说法。公司应为王先生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辞职”不等同于“辞职”
后果。“辞职”可以明确定义为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建议。“辞职”一词根据其含义无法明确区分,无论是工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还是雇主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辞职”在劳动法中不是一个专业术语。然而,在企业人事工作的实践中,“辞职”与“辞职”的现象往往混杂在一起。最常见的是“辞职报告”、“辞职证明”,或在“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中写为“辞职”。如果此类报告和证书中只有一个简单的词“辞职”,而没有其他解释和注释,则很可能无法清楚表明员工或雇主是否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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