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民事和可撤销民事有哪些
无效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无效,因为公序良俗是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体现;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因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2.因一方或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往往由于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关系的误解而产生。
二、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情形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其行使情形是有限制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需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将消灭。
2.若当事人受到胁迫,则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需行使撤销权。
3.若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则该权利同样消灭。
4.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该权利也将自动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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