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胁迫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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