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送达没有说必须要两个人进行送达,还没有这样的规定。
以民事诉讼为例,首先,送达与外调取证要求不同,自有其要求。如果法院送达要求必须两名法院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才合法,那么法院采取邮寄送达过去就一个邮递员岂不是根本就不合法了么?首先明确法律上严格来说没有对送达人数有硬性规定,文中明确了主要的六种送达方式,要求各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其次,一般法院规定,出于对送达人员安全性的考虑,一般要求两名或多名,强化合法性也是以一名人员送达合法为前提,多人送达强化合法性,否则邮寄送达这一方式由一名非法院工作人员邮寄员送达本身方式就已违法。留置送达则比较特殊,因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受送达人拒绝签字接受诉讼文书,拒收不签的情况下,此时送达人可以邀请基层有关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来做见证人,强制将诉讼文书留给受送达人,并在回证上说明情况,签上名字,故完成此种送达方式最少需要够两人(一名送达人,一名见证人,即能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一个人碰见拒收拒签考虑留置送达时需要邀请再多一个人过来,两个人可以当场立即考虑是否进行留置送达,当然,为慎重起见,也可以回去汇报请示后再行决定,下次再派人来留置送达。除了民事之外,在行政、刑事诉讼送达过程中,一般法院多数会直接派两人同时过去送达则表示充分考虑可能当场使用留置送达,属于比较强硬的派人送达方式,派一个人则表示对留置送达的当场使用有所保留,不考虑当场立即使用,视情况可以邀请见证人。人数不同表示可选择使用的送达方式的范围不同,邮寄和直接送达则要求必须受送达人签字确认,受送达人签字被认为具有强可信度,受送达人配合签收的情况下法律没有说必须要两名法院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才能进行,不然一名邮递员让受送达人签收诉讼材料这种情况本身就已经不合法了。故法院规定上在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对于送达后的情况说明,可以要求至少两名送达人签字确认(两人签字可以适用于包括留置送达在内的多种送达方式的情况说明),行政执法部门还会要求出具出发决定书再去送。这些都不抵触有关法律规定,而有助于强化法律相关规定的实施,但绝不能理解为送达过程中必须两人同时前往送达方为合法,而刻意忽略、曲解一人送达的合法性、合理性、基础性。总之,送达的过程中方式选择是比较灵活的,不违背法律有关送达规定的情况下,派遣(委派)一个人有一个人的送法,派遣(委派)两个或多个人有两个或多个人的送法,无人派遣(委派)有无人派遣(委派)的送法(传真、电子邮件等),一次送达不成可以再来第二次,第三次等等。否则就会出现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去送违法,而一名邮递员去送反倒不违法的尴尬局面(连邮递员都能委托去做的司法环节,委托方本身也要有可以按这一标准做的权限,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我自己可以按某标准送,我才能叫你按照等同标准或高于此标准的标准去送,但我实际不一定送)。具体各送达方式的细节和要求可以参见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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