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的“离婚居住权”,即某个住宅归属于一方(无论该方是否为另一方的原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承租的资产,那么为了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离婚时,应尽到夫妻间扶持双方、尤其遵从保护女性权益的原则,尽管在房子的所有权或承租权得到确认之后,我们仍旧要判定尚未拥有居所的那一方拥有持续性的居住权,这个期限将会延续直到双方可以搬离现在居住的住所,并且符合必要的搬迁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