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该遵循的原则
行使撤销权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的原则;
(二)以债权人本人的名义行使的原则;
(三)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行使的原则;
(四)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行使合同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二)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三)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中国《民法典》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如下: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