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沪国税流[1995]63号
据了解,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自1995年起委托中外合资上海高扬国际烟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扬公司)加工卷烟。根据消费税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因此,对高扬公司受托为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加工的卷烟,其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征收办法规定如下:
一、高扬公司为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加工卷烟,应由高扬公司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为便于浦东财税局和市局第四分局征收工作的衔接,代扣代缴委托加工卷烟的消费税从1995年11月1日起实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5]122号文的精神,对受托方高扬公司今年1-10月未实行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而由委托方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自行交纳的部分,不再作退补税处理。
三、高扬公司为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加工的卷烟,其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严格按消费税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核定,对受托加工中华、双喜、牡丹三种牌号规格的卷烟,其计税价格在1995年度内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339号核定的计税价格为依据予以计征。
四、上海烟草(集团)公司通过外贸出口卷烟实行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而已在高扬公司加工收回的卷烟中含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因考虑委托加工的卷烟占烟草公司总产量的比例较小,故暂不划分委托卷烟占出口卷烟的比例,其生产环节免征的税款由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在其自制产品中统一计算免征税款。
五、由于卷烟代扣代缴消费税的绝对税额较大,因此,实行代扣代缴后,浦东财税局和财税四分局应相应调整各自的税收收入计划。
六、高扬公司为其他单位加工的卷烟,亦应一并由受托方在交货时代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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