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区别在于
时间:2023-08-13 01:30:06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商检失职罪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所侵犯的是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商检失职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进出口商扁的正常监督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相似,但具体内容不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商检失职罪是指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

3.犯罪对象不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犯罪对象是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晶和其他检疫物及上述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载工具,商检失职罪的犯罪对象是应当进行检验的进出日商品。

4.犯罪主体不同。能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能犯商检失职罪的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国家商检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中的检验人员及具体认可的检验人员

二、商检失职罪既遂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商检失职罪量刑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是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大批出口商品被退回,或者给予外商巨额经济赔偿,大批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进口不合格商品不能使用、销售,严重损害了对外贸易关系,使国家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等等。

三、商检失职罪判缓刑的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n(一)犯罪情节较轻;\n(二)有悔罪表现;\n(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n(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n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n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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