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认定是,1、主体是属于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就是专门负责动植物检疫的检疫员;2、检疫工作人员发生了违背法定职责的行为,对应当检疫的并未进行检疫,或检疫证明延迟作出以及检疫证明内容具有不正确性;3、因前述行为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检疫工作者的前述失职行为应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如何认定
1、行为人是否负有职责,这是不负责任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在履职过程中是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这是不负责任的实质表现。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能够履行职责但却不履行,通常表现为放弃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即行为人虽然履行了一定职责,但是不遵照法律法规、上级单位或者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其职责的要求去做,草率行事、敷衍应付等。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认真履行职责义务,严格遵守职责要求和程序,即使出现了严重后果,也不能认定其是不负责任,可以理解为工作失误。
3、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文5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