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我国的刑法对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追究:1、因不检疫或延误、错误出证,导致动植物不能进口或出口,合同、订单被取消,或外商向我方据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2、因不检疫或延误、错误出证,致使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流行;3、因不检疫或延误、错误出证,致使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残疾;4、3次以上不检疫或延误、错误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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