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的分类方式
时间:2023-07-02 17:44:30 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担保责任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能否承担能力的限制。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可以向债务人等额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担保责任可分为什么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担保人在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时仍不能承担债务的,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为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规定的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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