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小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身份号码:住浙江省杭州市,电话:。
法定代理人:小红,女,汉族,生于年月日,身份号码:,系原告的母亲,住浙江省杭州市,电话:。
被告:小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身份号码:,系原告的父亲,住浙江省杭州市,电话:。
案由:抚养权/抚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元;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母亲同被告于经人介绍认识,然后双方开始过着同居关系的生活,原告母亲同被告于年月日在杭州市
医院生育一子,取名为甲。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没有满月时,原告及母亲便返回老家生活。
原告的抚养费从年月日----年月日均由被告承担。从此以后被告没有给过小孩任何抚养费用。
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商量原告的抚养费时,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准许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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