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执行过程中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
(一)执行之前法院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
1.如果执行依据即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确定了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则依据该日期计算违约金数额。
2.执行依据中确定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时,分两种情况对待:如果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违约金截止日期为实际履行之日,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被强制执行,违约金应当计算至法院执行机构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财产或价款之时。
3.执行依据既没有确定违约金截止日期也没有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
(二)执行之前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
1.执行依据即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确定了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则依据该日期计算违约金数额。
2.如果执行依据中明确违约金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则: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违约金截止实际履行之日;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被强制执行的,违约金截止日期为法院执行立案之时。
3.执行依据既没有确定违约金截止日期也没有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
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息如何计算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三、违约金上限30%怎么解释
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超过工资的30%。如果你是正常的辞职,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扣除你的工资的;(一)如果你没有按照正常的途径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你赔偿其招聘费、误工费等费用;(二)如果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由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等,你辞职,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你进行一定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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