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保证合同成立时,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若届满,则从保证合同生效时计算;若未届满,则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保证合同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约定的期限过短,从主债务履行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除上述情形外,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的开始日期确定起算点。
什么是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又叫做保证责任的期限,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仅在此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这一期限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经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保证期间届满为抗辩事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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