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时间:2023-06-09 10:20:47 2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需要披露的定期报告种类有哪些?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分为前半个会计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分为一季度(春季度)报告和三季度(秋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广泛。较为常见的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其他重大事项也会由一些中介机构同时发布信息,如回访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律师见证报告,等等。

2、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限要求是什么?

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3、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及审计要求有哪些?

挂牌公司的年度报告须参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公司简介,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重要事项,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等十个章节。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半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及审计要求有哪些?

挂牌公司的半年度报告须参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半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进行披露,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半年大事记,声明与提示,目录,正文及备查文件目录等。正文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无须经审计,若挂牌公司自愿进行审计,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定期报告的审查标准和流程是什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定期报告的审查标准是按照《信息披露细则》、《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以及《半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规则中对定期报告的要求制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定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查,对在信息披露平台已经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查。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确保定期报告中所包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具体流程如下:

(1)监管员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年报及半年报的相关要求对已披露的年报及半年报进行内容与格式审查;

(2)对需要调查、了解情况或问题的公司,通过指定邮箱发给主办券商,请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进行说明;

(3)对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核查及讨论,必要情况下,可要求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进行进一步说明;

(4)得出关于年报审查的结论性意见,需要更正的,提请主办券商督导挂牌公司及时更正年报。

6、如何对定期报告进行修改和补充?

定期报告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后,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如发现有重大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挂牌公司应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的规定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公告。原已披露的公告不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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