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就可以依法进行救济,它的覆盖面大,面对的是所有居民.这是中国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也为城市居民建立起了基本生活保障衔接于其他保障制度之后的最后一道"防线"。
(2)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这有利于理顺群众情绪,有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从而更直接地为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服务,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3)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国政府重视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存权的重大举措,它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最低生活保障的特点
(1)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
(2)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
(3)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国的一种传统做法,但过去的含义与今日大有不同。在过去,救济对象被分成不同类型,实行差别待遇。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地方纷纷探索救济方式的改革。1993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1996年在全国范围内铺开。1999年9月,《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条例》经国务院审定并于同年10月1日在全国施行,意味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也是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是权威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由政府组织制定和调整,并通过文件或法令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一项政策规定,具有法规的效力和权威性,这使救济工作能够实行民主化的管理,并易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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