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及职责
省政府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各级政府建立相应协调机构,由政府领导牵头,民政、财政、物价、统计、劳动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民政厅负责此工作的指导;各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保障此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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