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修改合同是否有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意外的变化。因此,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劳动者个人情况,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但是,除经济因素外,劳动关系还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劳动者处于被管理和支配的不利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控制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限定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对变更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要求。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2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才能生效: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书面变更
此外,为了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许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岗位,但在实际调整岗位时,员工往往会觉得这一协议明显不公平,认为单位以生产经营需要的名义排挤员工,给员工制造困难,甚至罢工报复,往往引发纠纷。在这种情况下,目前的司法实践是,由于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达成此类协议,因此应承认雇主在合同项下的雇佣权。但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用工权,当双方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调整劳动者岗位的行为完全合理,否则,双方仍应遵守原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合同中有规定公司可以单方面调整职位,调整也必须是合理的,否则雇主在未与雇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改变雇员的职位是否合法有效可能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本规定要求,一旦合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违反此原则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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