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有多大,均不能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来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在税法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免、减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例如;某企业开始获利年度当年生产性业务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其当年可享受免征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第二年生产性业务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该年度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生产性业务收入又超过了全部业务收入的50%,那么该年度可享受减半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以此类推至免、减税期结束。
②设在税法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以后年度即使发生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也仍可按减低的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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