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下的不批捕决定书送达给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出具不批捕决定书的依据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批捕;
2、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的等。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而且,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尤其是上述第一类不批捕决定应当通知被害人。
二、不批捕决定应当通知被害人的原因是什么
1、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需要。《规则》第315条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批捕决定,也列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范围。对于此类不批捕决定,责任单位是检察机关,将其通知被害人,被害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有利于发挥内部监督作用,早日化解矛盾。
3、有利于被害人依法寻求其他司法救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已经追究的刑事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即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同时,该法第204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指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控告、检举,该机关未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检察机关作出此类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案件,将决定通知被害人,有利于不服处理决定的被害人及时向法院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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