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案件,将决定通知被害人,有利于不服处理决定的被害人及时向法院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査职能的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制作。审査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刑诉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査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这两条规定制定的不批准津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法律文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査职能的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不适用于办理自侦案件。
二、各联用途
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制作部门统一保存。第二联为副本,由人民检察院附卷。第三联为正本,送达提请批捕的机关,送达时,应让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再把关达回证附卷。第四联为回执,和第三联同时送达提请批捕的机关,待该机关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在上面填写有关内容,再退回人民检察院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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