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是工伤责任认定的基本事实。它与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有关。如果员工人身伤害事实认定为工伤,则构成工伤责任,否则不构成工伤责任。工伤认定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工伤认定是工伤责任的认定,实际上是工伤责任的构成。狭义的工伤认定,是指根据具体的工伤事实,确定其是否属于工伤。这里的工伤认定是指后者。1工伤认定以工伤认定为基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事实是工伤和视为工伤的人;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不属于工伤事故。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的。这是一种典型的工伤,包括认定工伤的所有要素,是一种典型的表现形式(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并因事故受伤的人员。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延长工作时间。必须将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时间确定为工作时间。必要条件是,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结束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这种情况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而暴力等意外伤害不是工作原因,只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在银行工作,被劫匪袭击,无论是否出于保护银行财产的目的,都应被视为工伤(4)患有职业病的人。所有职业病都与工作有关,因此都被认定为工伤(5)在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伤或事故下落不明。外出工作时,所有外出时间均视为工作时间,外出地点及沿途也视为工作场所。因工负伤者自然受伤。即使事故在外出务工期间下落不明,也应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上下班路上的时间是为了履行职责,不是为了自己。因此,这是工作时间的延长。如果损坏是由事故造成的,也视为工作时间。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不负责任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视为在工作时间内造成的损害(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他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规未作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48小时内因病猝死或者抢救无效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以前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争或者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又发生旧伤的,视为工伤。其实,这不是工伤。因为它关系到工作职责的履行,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应该将其视为准工伤,即应将其视为工伤。因此,根据规定,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职工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与履行职务无关,不认定为工伤。(二)醉酒致人伤亡。员工醉酒致人伤亡与履行职责无关。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他或她也不应被视为工伤(3)自残或自杀。这种人身伤害是行为人本人的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2工伤认定机构工伤认定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区劳动保障部门分为省级和市级,一般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三。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认定材料的申请人分为:(1)用人单位(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受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申请,期限为一年。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二是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伤害程度。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4调查核实、举证责任认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纠纷的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的,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不属于工伤的证据。经证明属实的,不属于工伤;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视为工伤。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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