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办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关于“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和分歧较大,往往造成同样情况,出现不同的认定和处理结论,直接导致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一)受理机构: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政部门;
(二)申请人:
1、用人单位;
2、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尽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日期:
1、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延长;
2、若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四)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在职证明,一份;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4、病例复印件一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五)工伤认定办结期限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下列情形会导致工伤认定耗时较长
一是劳动关系不明确。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农村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明确,这就要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如对仲裁结论有异议就得到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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