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无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5自然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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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个工作日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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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所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列明的申请条件;按照审查环节的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下列情形的一种:1.所提交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准予同意办理。2.所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予同意办理。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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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送达下列证件的一种:1.市科技局关于XX防震减灾科普基地认定的初审意见。2.《不予同意办理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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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地点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51,52综合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地图见http://j.map.baid.com/M-90F
五、办理时限
5个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科技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7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44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n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n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n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n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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