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材料必须包括: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
2、施工立项审批文件或者政府会议纪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市政工程审核书》《工程红线图》;
4、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5、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平面图》、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的原状照片及模拟围蔽效果图;
7、《施工和修复方案》。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网上办事大厅;
2、注册账户;
3、提交申请资料;
4、受理;
5、现场审查;
6、作出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核验材料;
3、现场审查;
4、审批审查;
5、审核通过通知办理人到窗口领取或者通过邮寄办理结果;
6、审核不通过发出《不予通过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新区太和镇迳口村附近(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n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n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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