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项目建议书报请批准前,应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申请书(3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3份、电子版1份
项目业主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2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10份(备注:评价报告书中应有相应编制单位资质证明,另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有关图纸,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河势图、地理位置图,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他水利设施图、规划图、涉河建筑物平面布置图、主要结构图,涉河建筑行洪断面图,必要时还可附河道演变分析所取断面位置图,各种平面变化和断面变化套绘图);?[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0份、电子版1份
项目业主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公示、专家技术审查
-->公示、专家技...
3
审查
4
审查
5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贾洞全、张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6-5280165-->
5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公示、专家技术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旭卫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6-5280165-->
21工作日
公示范围:公众、利害关系人;技术审查:评审专家组及相关单位代表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行政审批公示结果;技术审查报告。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旭卫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6-5280165-->
15工作日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是否满足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提出行政审批办理意见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评审专家组组长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6-5280165-->
3个工作日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是否满足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贾洞全、张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6-5280165-->
10个工作日-->
1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市水务局批复文件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桃源大道公共服务中心大楼三楼。交通指引:广大市民可在三江公园、锦江广场、地王广场、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2路,在江华国际酒店、金滩数码城、二完小、北门口等站点乘坐13路,在市老干活动中心、天阳小区、市妇幼保健院、金滩数码城、沙子坳路口、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5路公交车抵达。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铜仁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n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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