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后未能打开自己的电动车车锁,张小兵无故将旁边停放着的10辆机动车车身全部划损。日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小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小兵于2011年7月31日22时许,因自己醉酒未能打开电动车车锁,心中窝火,为发泄愤怒情绪,遂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将停放在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内的10辆机动车车身划损,被划损的机动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价值计人民币10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小兵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兵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小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兵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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