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0岁郑某某是防城区那良镇人,今年3月11月、4月4日和4月11日,郑某某在那良街裴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和刘某某经营的批发部,采取威胁恐吓、无理取闹等手段,强拿硬要,拒不付款。8月31日,防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手持木棍到被害人裴某某经营的小卖部用语言恐吓强拿了两瓶啤酒和两包香烟;2015年4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携带一把砍刀到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批发部索要一包香烟;同月11日17时,被告人郑某某手持一个空啤酒瓶再次来到刘某某批发部偷走两瓶啤酒,被刘某某发现后制止,被告人郑某某用空酒瓶扔向刘某某,并强拿量两瓶啤酒。路过的村支书廖某某和刘某某试图制止,反遭被告人用砖头扔砸。随后,郑某某被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逐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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