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质量不合格怎么办?如何保障权益。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有相关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的范围、期限和责任。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7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即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漏,为5年;(3)采暖、制冷系统有两个采暖、制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及设备安装两年;(5)装修工程两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竣工后,在法定的最低保修期内,如果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建设方或施工方必须承担保修责任并进行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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