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税务检查对于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确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税务检查机关的工作程序
税务检查的工作程序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法。
(一)检查选案
检查选案是税务检查的第一个环节。选案部门主要职能是在各种案源信息中确定检查对象,并向检查实施部门下达检查任务及跟踪税务检查情况。
(二)检查实施
检查实施是税务检查的第二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实施部门主要职能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检查方案所确定的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三)检查审理
检查审理是税务检查的第三个环节。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在实施部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核准案件事实、审查辨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处理决定执行
处理决定执行是检查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执行部门主要职能是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付诸实施,完成税务检查任务,使税法得以真正实施。
二、税务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的工作程序
(一)一般情况下,在实施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被查对象;在群众举报或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可在书面通知的同时实施检查。
(二)实施税务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填制文书送达回证,检查金融、军工、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三)实施税务检查时,需到被查单位开户银行查询被查对象存款帐户时,检查人员应凭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审批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银行支行级会计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后办理有关手续。需查询税务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须经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四)实施税务检查时采取询问方式的,必须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利害关系人,要事先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同时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询问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或逼供。
询问调查时,应有专人记录,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在询问前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与义务(有不回答问题的权利即沉默权和如实作征的义务),不如实提供情况、做伪证、假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询问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就有关涉税事宜填写《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并由其在自述材料中签章、押印。调查询问结束后,《询问(调查)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章、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如果笔录有差错、遗漏,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核对无误后,再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和补充处签章、押印。
(五)实施帐务检查时,原则上应在被查对象的业务场所进行,也可以责成被查单位将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携带到税务机关接受检查。必要时可采取调帐检查,由检查人员持局长审批的《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填制文书送达回证,将被查对象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稽查局检查。调取帐薄资料时,必须向被查对象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调取被查对象以前年度的涉税资料,应在三个月内退还。调取被查对象当年涉税资料的,须经市以上的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一个月内退还。
(六)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取得证据原件的可向当事人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复印、复制或照像,但必需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此件由我单位(个人)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字、押印。
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使用局长审批的《调取空白发票收据》;确需对已使用的发票进行查验并作为重要证据材料使用时,凭局长审批的《发票换票证》办理相关手续。
(七)在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稽查实施部门可根据有关情况,依法采取冻结存款、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及阻止出境等税收保全措施。
(八)如被查对象存在拒绝检查人员检查、实施部门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后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实施部门发出《询问通知书》后拒绝接受询问情况的,经局长批准后,税务检查实施部门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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