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实施检查中,需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凭证、报表等资料调至国税局检查的,须经县级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同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以上国税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三)税务违章违法案件检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和签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有关纳税人,并注明处理或处罚原因、依据、处罚金额以及纳税人能享有的听证、复议和诉讼等权利。
(四)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控制税务稽查的次数,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稽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举报案件、协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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