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了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别人借款,要认定是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的生产、生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要让债权人负责提供证据。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一)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
(二)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三)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
(四)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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