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将被收回:经济适用房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已单独购买拥有住房的;所有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经济适用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擅自转租、转让、抵押、出租经济适用房的;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功能。
哪些情况下保障房将被收回
对此,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给小建详细作答: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毫无疑问,小建的情况即属“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退房手续该怎么办?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道,申请人应带齐资料(收房决定、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件、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到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莲花大厦东附二楼)提交退房申请,经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申请人凭同意退房的批文到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清空住房等有关手续。租赁中心出具退房证明后,申请人须亲自到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签订退房合同及办理退房款手续,市财政委将把退房款直付到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门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的,原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临时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在延长的限期内应当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缴纳相应的租金。
市住建局也温馨提醒,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