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政府造路的代价
时间:2023-07-05 21:20:47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政府造路要拆房子,按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房子被违法拆除,除了能要拆迁补偿款,还能申请国家赔偿

房屋拆迁是现在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需求,但是近几年强拆和偷拆的情形在一些地方却是频频发生。对于在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候对被拆迁人粗暴违法的强拆,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即明律师提醒大家,当我们面对政府的这种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途径进行维权,不仅可以得到应有的拆迁款,还可以得到一笔国家赔偿金。

那么咱们怎么去争取这两笔补偿呢咱们可以分三个步骤来做。

第一步:积极申请行政复议维权

首先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涉及许多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拆迁单位的资格、安置办法、裁决、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当事人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的两个环节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一是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二是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并不是想什么时候复议就可以复议的,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步,依据征收行为的违法点,提起行政诉讼!

当我们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之后,行政机关审核后认为确实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程序,及时补救固然是好。但若是行政机关驳回复议或压根不受理复议时,我们就得走第二个途径,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说白了就是民起诉官,我们作为相对弱势的被拆迁人和被征收人,从得知将要进行房屋拆迁起便树立“证据意识”,时刻注意搜集与保存重要的证据。如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被拆除的时间,被拆除时房内的物品及损失清单等。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一点,一定一定不要忽略政府信息公开网,在这里通常能够找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利用此程序获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有针对性地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一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立刻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上虽然规定了,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是在实践中,一般是先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单独向强拆实施主体提出赔偿请求。这样在确认违法行为后,可以与违法主体先行进行赔偿协商,协商不妥再次进行行政赔偿起诉。免得直接起诉,堵死后路。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作出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所确立的裁判标准,被拆迁人可以就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造成的补偿权益损失请求予以“全面赔偿”,即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应低于其依照合法征收程序所应获得的补偿。

这也就意味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损失、装修装饰损失、室内物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因房屋被拆除而产生的搬迁、安置损失等均包含在赔偿范围内,打破了以往只赔偿直接损失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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