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胁迫婚姻的关键是看双方是否自愿结婚,是否强迫结婚。强迫男女结婚的是胁迫婚姻。
胁迫有两种手段:
一种是非法威胁他人造成损害,使他人产生恐惧。即将发生的损害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没有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这种损害必须非常严重,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举例来说,为了不烧毁对方的相威胁而强迫对方结婚等等。
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迫使他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身体的直接损害,比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比如诋毁对方。
胁迫婚姻是无效婚姻吗
胁迫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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